关于成品油流通企业2007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品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现将做好我省成品油流通企业2007年度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内容及安排
⒈年检对象:经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批准,已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我省境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
⒉年检时间:2008年1 月15 日—2008年 3 月 15日
⒊年检主管部门:批发、仓储企业的年检由省商务厅负责。零售企业由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
⒋年检主要内容:①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与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②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③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④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情况。⑤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
⒌年检企业须提交的年检材料: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一);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③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⑤、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⑥、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油品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⑦、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⑧、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确认文件及验收合格文件;⑨、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⑩、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加油站(点)的年检
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对加油站(点)经营资格的年检(扩权县加油站点的年检工作仍由各设区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对有证无站、违法违纪经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非法占地、违章建设、使用不符合规定加油机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点)不予通过年检。未经年检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进行工商登记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加油站要及时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年检合格的加油站(点),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年检;各市要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和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用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商改处,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向社会公布。
三、年检的基本程序:①企业领取《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表一),按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②批发企业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年检材料并加盖公章,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与企业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加油站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审核年检材料。③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其批准证书副本加盖年检戳记,作为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工商登记年检的主要依据,未经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进行工商登记年检;④省商务厅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向社会公布年检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名单。
对由于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原因,没有通过年检的和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各市要注明原因连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同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整改不合格的批发企业由省商务厅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对07年度没有经营的批发仓储企业,省商务厅收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办理停歇业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对07年度由于库容不达标,已要求限期整改的批发、仓储企业,务必在0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否则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四、几点要求
1、各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严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做到情况熟悉、资料齐全,不错检、不漏检。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全部、真实提供所需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年度检查登记表,不得漏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年检。
2、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加油站,要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限期整改。特别是对那些有证无站、无证经营、一证多站和私自批发的加油站要坚决予以吊销。对弄虚作假通过年检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3、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年检工作,于2007年3月5日前上报年检总结。省商务厅对各市年检情况将在网上公布。
附件:⒈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⒉河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汇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2.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