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为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核准与行政许可
申请人申请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8、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报告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取得省商务厅对申请项目的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二)加油站建设竣工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加油站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基本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加油站设置较密集路段或区域内的加油站,原则上只允许申请改建,除此之外可申请改扩建。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省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或办理。 (一)加油站申请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拟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改、扩建竣工的加油站,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与新建加油站、点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迁建的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 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报告中注明迁建地点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迁址至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迁址建设加油站峻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或办理。 2、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 3、省商务厅批准的行政许可或办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行政许可或办理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4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注销,并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公布。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若在同一地点建设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继续实行定期集中审批制度。省商务厅根据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在每年四、七、十一月份前分别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新建加油站审批指标,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超分配指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即:省商务厅商改处根据分配指标及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上报申请材料拿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厅长审阅,再经厅长批示后,提交厅长办公会集中审定。对厅长办公会集中审定的事项,会后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公示7天。在网上公示期内,如果社会各界对集中审定的事项提出异议的,责成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对经核实没有异议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商务厅文件形式集中预核准。 为切实维护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的严肃性,进一步深化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行”,从2008年起,省商务厅将依据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社会认同度(%)和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满意率(%)调整各设区市、扩权县加油站集中审批指标。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社会认同度(%)计算方法:省商务厅许可的事项减去省商务厅许可的事项中社会有不同意见经核实属实的事项与省商务厅许可的事项之百分比;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满意率(%)。计算方法:省商务厅受理群众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的举报数量减去群众对举报受理结果不满意数量与省商务厅受理群众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的举报数量之百分比。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继续采取集中办理制度。即:各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双月下旬将经过审核的变更材料集中上报省商务厅,其它时间上报的变更材料不予受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四),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对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规定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所有证书变更,旧证(正副本)都应在申请时上交。 6、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办理
参照加油站设立的程序办理。
八、加气站的管理
油、气同站的加油、加气站的管理与加油站相同。在加油站规划点之外确需单独新建加气站的,持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消防、安全部门的同意书,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调整
各地要依据当地市政、道路建设规划定期完善加油站发展规划。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调整应本着有增有减和有前瞻性的原则。为减少加油站发展规划调整的盲目性和人为因素,规划的调整要在省商务厅统一部署下每年微调一次,设区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调整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届时省商务厅发文布置。各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调整需经当地商务、规划部门确认,设区市城区的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调整还需经市政府主管领导签批,经省商务厅审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十、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规定如下: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商务厅批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批准建设加油站的个人或单位凭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省商务厅不在预核准其他个人或单位;2007年1月1日以后,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办理。上述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和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取得“预核准文件”,由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的衔接工作。
十一、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省商务厅将协调法制、财政等部门落实行政处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十二、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企业,省商务厅将对其中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整改;省商务厅授权各设区市商务局对其中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冀商改字[2005]6号《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废止。
附件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附件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 附件三:《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 附件四:《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点击下载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