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要求,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与管理,经研究,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决定联合做好《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贯彻实施工作。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统计系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省级成品油市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名单,并协助政府统计系统进行有关的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计规定使用相关资料。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是新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工作量与工作难度较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因此,各地政府统计机构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工作支持与协调力度,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和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
附件: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 点击下载
国家统计局 商务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