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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2005-09-12    浏览次数:
 

 为确保车用配送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特制定《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一、推广范围、时间及工作步骤(略)

二、乙醇汽油的供应

 据测算,2004年我省六个推广试点车用乙醇汽油需求量约106万吨,其中:邯郸13万吨,石家庄33万吨,邢台12.5万吨,保定21万吨,沧州16万吨,衡水10.5万吨。共需调配用的变性燃料乙醇约11万吨。预计20056个推广试点车用乙醇汽油需求量将达到120万吨,年需变性燃料乙醇约12万吨。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印发〈车用已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已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要求,我省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配送工作,原则上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等四市所需变性燃料乙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参股的河南天冠集团公司负责供应,沧州、衡水两市所需变性燃料乙醇由中石化参股的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供应;6市的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油由中石化系统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由6市的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统一调配和配送。

 根据市场需求,经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公司可以参与我省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油的生产供应,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可以参与我省部分推广试点市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配送工作。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组分油生产企业、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其他单位、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和配送。

三、       配送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技术改造

  (一)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试点地区配送中心建设由省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未经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我省境内建设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主要依托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现有油库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邯郸市配送中心,要在2005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石家庄、保定、邢台、沧州、衡水等5市配送中心,在20051115日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20051120日启运行。

 (二)加油站改造: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试点地区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要参照国家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改造。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所属及特许经营加油站分别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统一协调,组织设计、清洗改造。其他社会加油站由加油站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清洗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加油站改造完成时间要符合封闭运行的时间要求,具体工作执行《河北省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

(三)消防安全:新建、改建和扩建配送中心、加油站,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部门审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

(四)环保措施: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有条件的地方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减少油气泄漏产生的污染。

(五)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验收: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完成后,由推广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监、消防等部门进行检察验收,确认合格,并由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出具准予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的书面意见后,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以文字批复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商务、工商、税务部门及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准经营乙醇汽油。没有改造的油库和加油站不许经营乙醇汽油。

九、       市场监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组织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税务等部门,组成稽查大队,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

(一)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和配送中心的产品质量监管。

(二)流通领域的监管与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的监管。

(三)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管。

(四)价格管理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管。

(五)产品计量监督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管。

(六)税收管理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加油站税控数据登记和纳税情况的监管。

(七)社会监督由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事会同当地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犯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进行公开曝光。

十、       安全监管与环境监测

(一)安全监管:组分油生产企业、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推广试点市消防、安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监部门要坚决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二)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管,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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